12月1日起省会郑州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时间:2019-11-07  浏览次数:663

  根据《办法》规定,郑州市生活垃圾采取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类法,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按照规定,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分类投放。不按要求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此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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