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手足情主题曲到底怎么回事?
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663

  为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使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迁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防范措施。

  根据相关防火要求,景区于2022年9月28日在景区公众号及游客中心大门公示景区闭园通知,关闭线上销售渠道,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发布闭园提醒,关闭进入景区通道,通过景区广播播报相关防火政策,景区开园时间另行通知。

  景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白羊峪长城旅游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在每月10日前后开展预案例行演练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防火理论培训。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迁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林场实际,制定《景区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景区在游客中心、微型消防站、守备署等区域设置物资存放点,储备有灭火风机、二号工具、铁锹、斧头、撬棍、绳索、防火服、水桶等防灭火物资。

  景区设置白羊河、大佛厕所储水罐、下山路储水罐等三个防火取水点位,并有一条供水管道通往山上林区。

  景区山门入口设置“森林防火码”进入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及工作的人员必须扫码,并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详细阅读森林防火注意事项。检查站配备火种收集箱、火种探测器,用以管控火种。

  安排巡逻保安每日开展例行巡查、排除隐患,并填写《白羊峪长城旅游区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和《景区消防检查登记表》。

  迁安市山叶口景区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迁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林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2条、负责景区范围山林的保安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

  第3条、景区山门入口设置“森林防火码”进入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及工作的人员必须扫码,并认真填写相关信息,详细阅读森林防火注意事项。旅游或工作后前往出口进行扫码注销,进山人员必须做到不准携带火种进山、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饮、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

  第4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管住重点人员。加强对特殊人群如智力障碍人员和儿童的监管,对进入林区旅游、生产、施工人员逐一开展登记工作以及防火宣传,增强防火意识。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周边必须重点巡护,死看死守,坚决杜绝火种进山入林,确保万无一失。

  第5条、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随意在景区内用火的行为进行警告,并没收火种,如不配合,立即通知景区值班领导处置,对于说服教育不服从的人员,景区立即报警处理。

  第6条、景区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景区或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确保林区安全;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林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条、在通景公路沿线、景区游步道两侧布设森林防火宣传旗、牌、条幅、标语等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游客、林区周围村民的安全用火意识,从源头上消除人为森林火灾隐患。

  第10条、充分发挥景区森林防火智能提醒广播、景区全覆盖广播系统的提示作用,广播系统穿插森林防火宣传内容循环播放。

  第11条、对于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个人,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景区巡逻保安及卡口保安,应尽职尽责,如果出现脱岗漏岗的情况以致森林火灾火情不能及时上报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迁安市成山景区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迁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林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2条、负责景区范围山林的保安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

  第3条、景区山门入口设置“森林防火码”进入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及工作的人员必须扫码、认真填写相关信息、详细阅读森林防火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旅游或工作后必须在出口进行扫码注销,进山人员必须做到不准携带火种进山、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饮、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

  第4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管住重点人员。加强对特殊人群如智力障碍人员和儿童的监管,对进入林区旅游、生产、施工人员逐一开展登记工作以及防火宣传,增强防火意识。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周边必须重点巡护,死看死守,坚决杜绝火种进山入林,确保万无一失。

  第5条、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随意在景区内用火的行为进行警告,并没收火种,如不配合,立即通知景区值班领导处置,对于说服教育不服从的人员,景区立即报警处理。

  第6条、景区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景区或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确保林区安全;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林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条、在通景公路沿线、景区游步道两侧布设森林防火宣传旗、牌、条幅、标语等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游客、林区周围村民的安全用火意识,从源头上消除人为森林火灾隐患。

  第10条、充分发挥景区森林防火智能提醒广播、景区全覆盖广播系统的提示作用,广播系统穿插森林防火宣传内容循环播放。

  第11条、对于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个人,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景区巡逻保安及卡口保安,应尽职尽责,如果出现脱岗漏岗的情况以致森林火灾火情不能及时上报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迁安塔寺峪景区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迁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林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2条、负责景区范围山林的保安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

  第3条、景区山门入口设置“森林防火码”进入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及工作的人员必须扫码,并认真填写相关信息,详细阅读森林防火注意事项。旅游或工作后前往出口进行扫码注销,进山人员必须做到不准携带火种进山、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饮、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

  第4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管住重点人员。加强对特殊人群如智力障碍人员和儿童的监管,对进入林区旅游、生产、施工人员逐一开展登记工作以及防火宣传,增强防火意识。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周边必须重点巡护,死看死守,坚决杜绝火种进山入林,确保万无一失。

  第5条、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随意在景区内用火的行为进行警告,并没收火种,如不配合,立即通知景区值班领导处置,对于说服教育不服从的人员,景区立即报警处理。

  第6条、景区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景区或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确保林区安全;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林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条、在通景公路沿线、景区游步道两侧布设森林防火宣传旗、牌、条幅、标语等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游客、林区周围村民的安全用火意识,从源头上消除人为森林火灾隐患。

  第10条、充分发挥景区森林防火智能提醒广播、景区全覆盖广播系统的提示作用,广播系统穿插森林防火宣传内容循环播放。

  第11条、对于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个人,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景区巡逻保安及卡口保安,应尽职尽责,如果出现脱岗漏岗的情况以致森林火灾火情不能及时上报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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