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密战主题曲又是个什么梗?
时间:2023-02-12  浏览次数:663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在民事赔偿了结后,死者家人报警要求追究涉事医生的刑责,警方未予立案道出理由…

  女儿孙女士介绍说,2020年8月28日下午3时左右,母亲在家吃坚果期间吐血,被120紧急送到上海华山医院北院抢救,诊断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伴出血、重度贫血、血小板减少等,因病情较严重,医生曾两次给她下达病危通知书,后经进一步救治情况有所好转。

  “我母亲的凝血功能不好,我担心她病情复发,加之当时床位紧张,次日中午便转到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普外科继续治疗。”孙女士说,母亲的主治医生姓郇,“我告诉他,我母亲再出血的话,可用支架或介入治疗。”

  9月2日清晨7时左右,洪老太被推进手术室,直到当天下午3:30左右,孙女士才见到母亲,但令她不解的是,手术前后没有人找她给母亲的手术签字,“直到这时,我一直认为我母亲做的是胃部手术。”

  令孙女士无比伤心的是,手术当晚母亲突然呼之不应,四肢抽搐,处于休克状态,“郇医生揭开她的被子查看创伤口时,我看到那个部位在渗血。”

  她伤心地说,2008年父亲去世后,作为家中独女的她与母亲相依为命,没想到经历这场手术后,母亲却溘然长辞离她而去。

  她告诉记者,事前她曾明确告知郇医生,根据母亲的实际情况,不做任何大手术(只做套扎),然而医生却在未征求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行“脾切除+贲周血管离断术”,导致母亲因失血休克去世。

  她还称,母亲实际在术中已经创面出血多,腹腔镜下止血困难转为开腹手术后即出现重度失血性休克,医方却一再隐瞒病情,转入ICU后也未及时输血、未尽力抢救,“我母亲具有凝血功能障碍,这系手术禁忌,且她还患有严重贫血、脑梗偏瘫、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根本不具备手术条件,医方却盲目手术,最终导致她死亡。”

  针对这些问题,医方回应称,患者洪老太门脉高压症、食管胃底静脉破裂出血、肝硬化、脾大等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无误,治疗方案选择恰当。

  同时称,洪老太术前血小板偏低,已经使用特比澳升血小板,考虑脾亢故未输注血小板。医方未准备足量血小板存在不足,洪老太的病情与她本身疾病所导致的凝血功能障碍有关,与医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该医学会在对医疗行为分析时称,洪老太所患的肝硬化并上消化道出血等诸种疾病,治疗难度大,医方术前评估不当,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在检查、用药、血液制品的准备应用对于患者疾病的针对性不够,医方术前委托告知不规范,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高风险手术无家属同意签字,洪老太肝硬化首次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术前经其他医院治疗病情已缓解,医方行脾切除术+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指征不明确,医方采用的手术方式及止血措施不当。

  同时分析称,洪老太的死亡原因系手术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紊乱,医方的医疗过错与她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20年12月22日,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洪老太与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相关规定,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孙女士将该医院告上徐汇区法院进行相应索赔,后来法院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目前,民事部分已经了结,孙女士获赔数十万元。

  她说,民事部分告一段落后,她开始追究郇医生的刑事责任,遂于2021年6月23日下午4时来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漕河泾派出所报警称,她母亲在位于徐汇区的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做脾切除+贲周血管离断术时,因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导致她母亲死亡。

  一个月后,徐汇区公安分局给孙女士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随即,该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该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该局在给孙女士“释法说理”时称,该案中,经征询市级相关医学专家意见,患者基础病情比较严重,就算不做手术也有大出血的可能,如果大出血就会有生命危险。此次手术指征与患者的实际情况并非禁忌性,医生的诊疗方法、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患者手术前的凝血指标是适合做手术的,医生对手术时机的把握有不当之处,但其医疗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故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同时称,涉案医生在手术结束后参加会议系医院指派的工作行为,并非擅离职守。在患者出现术后病情恶化时,涉案医生亦立即进行了积极抢救和救治,故不符合医疗事故罪“擅离职守”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不能因此认定涉案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至于术前评估、手术方式和术前告知存在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其作出了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不能据此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后来,上海市公安局给她出具刑事复核决定书称,经审查,徐汇区公安分局的那份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经调查,孙女士母亲病症系该案手术的适应症,手术指征与患者的实际情况并非禁忌性,被控告医生的医疗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另查,其不存在擅离职守和不积极抢救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故,徐汇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严重违反查对或复核制度、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或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他说,从警方出具的复议决定看,其中以行为人客观上不符合“擅离职守”和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付建主任告诉记者,如果郇医生的客观行为已经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且导致洪老太死亡的结果,那么就符合立案标准,也意味着郇医生涉嫌刑事犯罪。对此,如果孙女士不服该刑事复核决定,可向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此外,她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医院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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