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氏三姐妹详情介绍!
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663

  记者获悉,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日前印发实施《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对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消防设计进行了最新明确。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性实体墙(外保温材料为燃烧性能A级)且距充电电动车车位周围4m范围内无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不限。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电动车充电设施场所毗邻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实体墙,且距充电设施周围4m范围内无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置在地面、独立建造的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10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500㎡。当场地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增加计算。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应不大于20m,相邻组与组之间均应设置有一面高度不小于1.5m、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隔墙分隔。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在建筑物底层(架空层)的,应当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楼板和上部建筑进行分隔,底层(架空层)的外墙门、窗等开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上部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通过专用通道直通室外,该专用通道应采用不小于2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与底层(架空层)其他区域隔开(防火隔墙上必须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专用通道直通室外出口与两侧其他门、窗、开口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在住宅楼底层(架空层)设置充电设施的,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在高层住宅底层(架空层)时,应按中危险Ⅱ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在单、多层建筑底层(架空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支的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设置在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的电动车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出口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可兼做安全出口。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兼做安全出口时,除直通室外的车辆出口外,其余兼做安全出口的车辆出口应在出口部位设置乙级防火门。

  电动车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中危险级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设施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部位并成对配置,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电动车充电设施用电总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应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火灾报警后自动切断充电设施电源。

  电动车充电设施配电系统应设剩余电流保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还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电动车充电设施的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电动车充电设施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等易燃易爆管道;且围护材料、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在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建筑内,不得改造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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