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征兵“十不准、十严禁、十二条”
时间:2024-01-31  浏览次数:663

  为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进一步健全廉洁征兵监督机制,牢牢守住廉洁征兵底线,推进阳光征兵,确保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现将廉洁征兵“十不准”“十严禁”“十二条”以及各级征兵办公室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面向社会公布,请予以监督:

  一、不准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征集指标,或者为制定人员单独下达征集指标;征集任务要按规定全部分配到位,确需调整的应由上一级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

  二、不准擅自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或者随意增加征集条件、抬高征集标准,阻挠合格青年入伍。

  四、不准单独走访、约见应征青年和家长,将政治考核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和家长办理,或者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五、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应征青年和新兵收取费用,或者在征接兵工作中懒政惰政、推诿拖延,甚至借故刁难,给应征青年及家长正常办理征兵手续设置人为障碍。

  七、不准利用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接受应征青年及家长或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或者要求提供交通、通信工具等。

  八、不准违规插手基层征兵工作,为应征青年入伍打招呼说情或者利用权力在任务分配、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调整去向等方面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影响。

  九、不准在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上打折扣搞变通,变相减少监督,或者不落实廉洁征兵“零报告”和监督员制度,不按规定接受群众信访举报,查纠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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