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景区经营权出让
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663

  日前,网上一则“乐山大佛被卖了”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对此,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回应称,网上关于大佛被卖的传言不实,实际是景区观光游览车和摊点经营权出让事宜。有专家表示,这种做法属于特许经营权出让,是一种常规做法,并不意味着整个景区外包。

  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本让旅游资源保值、增值的手段,有相关法律予以支持和规范。根据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依法依规出让经营权,可以为风景区和文物保护提供更多资金,实现更加专业化的景区运营。相较承担景区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的项目经营团队一般在运营景区方面更有经验。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通过招标考察选择优质文旅企业,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可以提高景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效率,更快打响景区品牌,给游客提供舒适的游览体验。游人多了自然会带来更多经营收入,反过来可以提供更多资金用于景区和文物维护工作,不失为一种借助市场力量加强文旅资源保护的好办法。

  经营权出让是为了以市场化手段实现景区与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同时方便更多游客领略祖国的自然文化遗产。因此,景区经营权出让后还是应持续监督运营方经营,避免不当行为给景区造成破坏。

  合格的景区经营者需要取得相关资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建设、举办活动。避免没有经过合理评估、考察的经营活动对环境和文物造成破坏,导致掠夺式开发,影响可持续发展。此外,如果投资方在项目上马前没有做好可行性分析和市场调研,也会导致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最终仓促退出,影响景区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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