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足浴店女技师发生关系男子动作粗鲁致其下体受伤拿1000私了
时间:2023-10-03  浏览次数:663

  广东佛山,男子和朋友到足浴店放松后,加钟带着女技师出去喝酒、吃夜宵,并在酒店与醉酒的女技师发生了关系。万万没想到,女技师次日报警称被性侵,男子:“愿意出去,还收了钱,怎么就犯罪了?”据澎湃新闻报道,事发当日凌晨,男子周某和朋友到足浴店放松,期间,周某以开车为由没有喝酒,周某朋友则和女技师两人喝了一打啤酒。

  酒后,周某提出加钟带女技师出去吃宵夜,女技师没有推辞,后三人一起开车去吃宵夜,过程中,周某朋友借故离开,而周某见女技师醉酒上头,将女技师带去酒店,后与女技师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女技师在酒店醒来,发现自己一个人,身上没了衣服,床单、身上也有血迹,认为周某违背她的意愿,还粗鲁对待她,便报了警。女技师认为周某违背自己的意愿的原因有五,第一,整个过程中周某并没有和其说过什么开房所谓的东西,只是说出去是个夜宵。第二,其上了周某的车就开始犯迷糊,周某说要把她送回公司,但是却将其带到酒店。第三,发现在酒店时,她听周某说自己要上厕所,他把她放下后,就离开,也就没有说什么。第四,周某和她发生关系时,她是有感觉的,也推了周某,但是因为醉得厉害断了片。第五、醒来后,发现自己一个人,身上没了衣服,床单、身上也有血迹,很害怕便报了警。面对周某的指控,周某家属则事发当天,周某一共转给了两笔钱,第一笔转给酒店,第二笔1000元则是私下直接给了女技师。

  认为, 周某花了钱,女技师答应周某搂搂抱抱,还愿意出去,现在却又告周某强奸,着实是太过分。据悉,目前,当地警方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已经对周某进行立案调查,检方认为事实不清,并未批捕。而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女技师也被单位踢出公司群,直接辞退。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性关系的行为。从定义上我们就可以自己看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是,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第二是,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第三则是,行为人与妇女发生了关系。具体到本案,因为从女技师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且从其身上找到了周某的生物信息,因而要判断周某构不构成犯罪,关键是看周某是否违背了女技师的意愿。应当注意的是,女技师虽然身份特殊,其也收了周某的钱财,答应与周某一起出去吃夜宵,但是这并不代表一定就愿意和周某发生关系。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被称为“半推半就”,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往往需要结合案发前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熟识程度),案发时选取的地点、如何选点、被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手段、被害人的受伤、呼救,案发后被害人有无报警、如何报警、报警的时间快慢等等方面,分析案件中“推”的成分多,还是“就”的成分多。如果前者多于后者,就构成强奸罪,如果后者多于前者,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即便周某私下给了女技师钱,但是如果确实如女技师所言,未就发生关系与女技师达成一致约定,周某怕难逃法律的严惩。《刑法》第236条规定,犯该罪的,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根据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犯本罪,受害妇女为1人的,基准刑为3-6年。

  周某的行为一旦被查实是犯罪,将面临严惩。而且从民事角度而言,这类犯罪对于受害人而言,还属于侵权,受害女技师依法还可以要求周某进行赔偿。最后,周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确定。但是本案却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无论女方是何种身份,无论是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尊重女性自主意愿,否则只会给自己带来一身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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