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juǎn)移(yí)是传言还是实锤?
时间:2023-07-09  浏览次数:663

  1月20日,广西来宾交警查处一起“买分卖分”违法案件,9名参与“买分卖分”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

  1月19日,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对筛查涉嫌买分卖分违法人员过程中发现,一辆桂GG48xx号中型厢式货车,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1日,除去节假日总共11天时间里,有11名驾驶员为该车辆处理了30起交通违法,总计87分。

  但该车有比较稳定的货物运输,不应该短时间内如此频繁地更换驾驶员。民警判断其中必有“猫腻”,有找人顶替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的嫌疑。随即,办案民警传唤了该车车主余某荡到案接受调查。

  余某荡在民警的追问下交代了事件的经过,并告诉民警,车子的交通违法是他花钱找了中介去处理的。通过余某荡的交代,民警顺藤摸瓜,陆续将潘某凤、胡某萍等涉案人员传唤到案进行调查。

  经过一天一夜的侦办,该案件情况逐渐清晰起来:2019年6月,余某荡购买了桂GG48xx号中型厢式货车用于往返钦州来宾之间的海鲜运输,由于驾驶员平时驾驶车辆运送货物过程中,没有认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导致车辆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共计产生交通违法记录34条记101分,需要持有B类驾驶证的驾驶人才能进行处理。而余某荡所雇佣的驾驶员无法承担违法处理后,余某荡便萌生了通过掏钱“买分”来为违法行为买单的想法。

  之后,余某荡请求朋友潘某宏帮忙,潘某宏进而通过其朋友郭某霞找到潘某凤,潘某凤承诺有办法帮忙处理这么多的记分违法行为,但需要每分支付150元报酬,经车主同意后,潘某凤分别以140元每分、100元每分的价格向胡某萍、韦某腾购买B类驾驶证分,胡某萍、韦某腾又层层递转找到林某红、覃某辉、樊某宁、兰某斯、韦某日等人进行购买驾驶证分数。而余某荡为此向潘某凤支付了购买87分的钱款13050元及违法罚款6000元,共计19050元。

  综合证据材料,交通犯罪侦查大队办案民警立即联系来宾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对该案件进行联合侦办。2021年1月20日晚,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将参与买分卖分的9名当事人余某荡、潘某凤、胡某萍、韦某腾、韦某日、林某红、樊某宁、兰某斯、覃某辉,以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对他们处以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其中在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潘某凤、胡某萍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违法行为人向他人购买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将机动车驾驶证提供给他人办理记分,或者中介人员组织买卖记分,串通卖分人顶替买分将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参与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各方违法行为人,将依法予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买分、卖分行为定性为“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

  对中介人员利用处理违章骗取群众公私财物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诈骗行为处罚;

  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交警12123”APP处理交通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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