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许可证未及时延续因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时间:2023-09-10  浏览次数:663

  2023年5月1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使用一台Ⅲ类X射线装置,其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17日,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

  记者了解到,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许可证于2023年4月17日到期,5月11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且已经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据了解,获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内容和期限从事相关活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使相关负责人认识到管理漏洞,积极主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对于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推行柔性执法,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行政相对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以后无此类事件发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一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深入发展海外利益日益扩大和中国军队履行新时代的使命任务   下一篇:女子不满理发店服务亮证威胁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记大过对其有何影响